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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美路中国VS美路海外——最后一论! - 我的钻石人生 - 笑非

第62章 美路中国VS美路海外——最后一论! - 我的钻石人生 - 笑非

连载写到现在,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因为终于写完了61章,自第55章以来关于美路的理论分析可以基本告一段落了。从2010年2月以来几乎一直在写这个部分,虽然只有7个章节,但各章内容纷繁庞杂,又涉及诸多数据需要核实,实在有些让我焦头烂额。读者“岁月”说得对,我的底蕴是不够的,写写感性的文字倒还勉强。

但这个部分在我的整个连载中却是必不可少的,其整体架构在2009年10月动笔之初即有规划,只是没想到会越写越多,竟一发而不可收拾。前有读者建议可以专列一章,详细说明美路中国与美路海外之异同。说实话,对美路中国我是非常了解的,但于美路海外却是皮毛,如若细细论证起来不过贻笑大方罢了。其实,美路中国和美路海外只是略有差异,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美路中国的社会负面效应更大,直销难民也更多而已。较之海外,美路中国诸般乱相更为纷繁复杂,归结起来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四个:

1. 美路中国在相关机制上不如美路海外规范

比如,退货机制。美路中国是30天内有条件退货:购货后7天内退回未开封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退回至少剩余一半的产品可获50%现金退款;购货后8~30天内退回上述产品则分别获得100%和50%的电子购货券。其中,营养品是不允许退货的!而美路海外大多数国家是90天内无条件退货,即90天内哪怕用得只剩一个空瓶,你只要说我不满意这款产品,美路公司也会100%退款。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美路中国宣称有人利用90天无条件退货机制恶意退货。具体可参考1996年底—1997年初的退货风波。

比如,回购机制。美路海外则规定:凡加盟的直销员在一年内可以选择自由退出,退出时直销员可以退回手上尚具销售价值的所有存货,公司必须全面回购。而美路中国则是完全没有相关机制的,且没有其他公司回购存货的先例。

比如,售货原则。在美路海外的营业守则中有这样一项规定:直销商须将每月所购产品销售70%以上方能享有领取奖金及奖衔认承的权利。但遗憾的是,美路中国没有相关规定,这也是直接导致美路人大肆囤货的原因之一——如果他们认为忽悠团队囤货就能赚到大钱并不受惩罚,那美路的大多数高阶领导人是愿意以身试法的。

比如,经销商机制。美路中国独有的经销商机制是为了掩盖9种12项多层次计酬、尽可能在法律层面上符合《直销法》而产生出来的怪胎,除了让美路中国更加名正言顺外,对直销商则是百害而无一利,不仅加大了经营成本、减慢了收入回笼,更诱导了为尽快符合经销商资格而产生的诸多囤货。而美路海外是没有这项机制的,所以,在美路海外即便是做个顾客也可能有点小钱赚赚,而美路中国是不行的,成为不了经销商就意味着你没有团队所有权,自然也拿不到团队计酬!

关于营销人员的退货机制和存货负担,事实上也一直是各国直销相关法律的核心所在。不是有很多美路人说美路在海外是合法的吗,甚至动辄就搬出美国关于美路非金字塔公司认定的这一事例,那还是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那场著名的、持续了4年的有关美路是不是金字塔公司的官司吧。

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那4年里,FTC经反复研究认定金字塔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直销商要支付一大笔加入费(通称猎人头费);

(2)直销商购买较大量的商品(通称存货负担),且这些商品不能退货;

(3)作为交换,直销商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而美路公司最终被判定不是金字塔公司,是因为:

(1)没有要求直销商交纳猎人头费用;

(2)直销商没有存货负担(售货原则,即直销员当月购货必须有70%是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3)直销商没有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金;

(4)直销商手中未售出的可卖商品一年内可以被公司回购。

反观美路中国,我们可以思考如下:

(1)新人加入后的起步备货(净额1600~8万元不等)是否可以看做变相的加入费?

(2)不适用售货原则,对美路人的存货负担公司没有任何制度保障;

(3)美路人每月业绩主要来源于已有部门业绩、新人起步备货、个人月底补/囤货以及个人产品自用这四个方面,其中,新人起步备货是很重要的来源之一。美路人不是常讲“出人出业绩”吗?不知道这是否可以看做是直销商通过变相发展下线获取佣金?

(4)对那些于美路还懵懂无知的新人,30天内有条件退货其犹豫期是否太过短暂而形同虚设?至于一年内回购更是无从谈起!

对照以上,不知今日的美路中国及其市场运作还能符合几条?

2. 海外发达国家对直销的管理较之中国更为严格

1983年,美路因逃税及欺诈顾客,最后被国外贸易局认定有罪并被裁定2500万加币的罚款,这也是该国当时最大的一笔罚款。在随后的1989年,美路又支付了4500万加币来和解贸易局提起的诉讼。

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四年多的调查,最终裁定美路不属于金字塔公司,但责令美路必须改变一些商业操作模式。如强令美路停止将直销人员算作顾客之列,并严禁以这些商业操作模式来误导直销人员可能从经营中获得利润的数量。美路被要求其每个直销人员必须遵守上述声明,并表明一半以上的直销人员收入有限,且直销人员平均工资为100美元/月。1986年,美路公司公然违反该强制命令,继续在数据上造假并因虚假广告被提起诉讼,美路因违反上述声明最终被罚款10万美元。

而最近的争端则发生在英国。1973年美路进入英国,这是美路在欧洲开拓的第一个海外市场,也是美路全球扩张的第一批海外国家。在进入英国的第34个年头,也就是2007年,美路英国却遭遇了一场危机。

2007年11月,在美路英国作出大力调整后,英国贸工部仍然作出了推迟审判的决定,并坚持认为关闭美路英国的业务才是最好的选择。

2008年5月14日,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英国贸工部对美路的指控。2009年1月底,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了最终裁决,接受美路所作出的改革以及美路对薄弱环节的处理,并允许美路继续在英国经营。尽管法院驳回了相关指控,但对美路的评价依然十分严厉。法院认为,这次调查足以警示美路:多层次直销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将会造成很大的风险!

美路英国的官司印证了直销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即使是美路这样的顶级直销企业,在英国这样规范的市场运作长达36年之久,其多层次的商业模式依然会遭受严重质疑。虽然英国贸工部的调查自直销商而起,但英国贸工部同样确认了美路的监管责任。而在中国这样还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这种监管的挑战只会更加艰苦。美路英国多层次之战所得出的经验是:更加严格地控制直销商的行为,用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直面困难而不是逃避。

而在之后两年的美国,在美路的起源地和大本营,另一场旷日持久的争端同样震惊了全世界。美路被控欺诈,赔偿高达1.5亿美元……

这项巨大的判决对直销协会“伦理法则”的正确性以及其他所有基于美路模式的传销公司作为可行“商业机会”的合理性都广泛地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在这个致使美路同意支付1.5亿美元的集体诉讼中,美路被认定:

• 美路是一个非法传销,销售激励与培训产品给营销人员的美路总公司也是一个非法传销;

• 美路违反了联邦诈骗法案;

• 美路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无穷尽链法案”;

• 美路宣称它遵守着一项25年前的联邦裁定以试图掩盖其罪行,事实上它没有遵守此项裁定;

• 美路引诱销售人员购买数亿美元的超高价产品以及无用的成功工具,然后用同样方式招募新人,这在设计上就决定了其无穷尽模式,几乎所有人都是要遭受损失的;

• 美路故意欺骗消费者参加传销,期间他们将不可避免地要遭受财产损失;

• 美路的仲裁条款意图阻止受害者们起诉它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 美路触犯了电话诈骗和邮件诈骗。

这场诉讼的关键点是对美路用虚假的收入声明误导消费者以及“商机”许诺的控诉。“警惕金字塔组织”对美路支付给经销商的费用分析表明:超过99%的美路签约经销商从未赚取过一分利润。当包括相关的“成功工具”等实际成本被考虑后,估计赔钱率大概要达到99.9%。这个99.9%的亏损数字与早在1980年威斯康星州起诉美路时收集的税务数据可以对应起来,几年前控告并试图取缔美路的英国联邦管理者收集的数据也同样证实了这一点。

根据此次判决,美路将要重新描述它的“收入披露”,以明示提供给消费者的数字只是“毛收入”而不是净收入,表明它不是利润,且不反映消费者在运作时他们所要付出的成本。要知道,美路广告宣传的“平均收入”也只是一个“平均的”平均数,而不是中间数——身处金字塔尖端的极小部分人的高收入把这个“平均数”拉高了。这样一个被拉高了的“平均数”也会误导消费者觉得普通的直传销人员事实上也可以赚到钱,这样就掩盖了绝大多数人根本赚不到佣金或净利润的事实。

美路隐匿了这些对从业者来说灾难性的损失,通过精心策划的转换及合理化,很长时间里其损失总计达数十亿美元。但,欺骗人们最为有效的手段还是其影响政客并轮流使管理者们沉默的能力。缺乏政府监管,连同老练的公关周旋以及误导性的收入数据给予了多层次直传销一个合法的光环,也增强了他们欺骗从业者和媒体的能力。

3. 美路中国与美路海外的系统运作思路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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